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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校章程

     

    上海工程技術大學章程

    (2015年2月11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核準通過

    根據2023年8月22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同意上海工程技術大學章程修正案的批復》修正)

     

    序  言

     

    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是一所以工學見長,管理學和藝術學特色鮮明,工學、管理學、藝術學、法學、理學、醫學、經濟學、文學等多學科互相滲透、協調發展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前身為創建于1978年的上海交通大學機電分校(其中華東化工學院分院于1984年編入上海交通大學機電分校)和華東紡織工學院分院,1985年經教育部批準,在上海交通大學機電分校和華東紡織工學院分院的基礎上,正式成立上海工程技術大學。2003年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上海市高級技工學校(創建于1951年)整體劃入上海工程技術大學。

    學校堅持“依托現代產業辦學、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辦學宗旨,以現代產業發展需求為導向,學科群、專業群對接產業鏈和技術鏈,以產學研戰略聯盟為平臺,構建與行業企業“協同辦學、協同育人、協同創新”的“三協同”模式,打造優秀工程師和工程服務人才的搖籃,努力發展成為一流的高水平現代化工程應用型特色大學。

    為實現學校創建一流的高水平現代化工程應用型特色大學的奮斗目標,進一步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促進依法治校、規范管理、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上海工程技術大學,中文簡稱為“上工程”;英文全稱為Shanghai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Science”,英文縮寫為“SUES”。學校的網址是:http://www.creatornav.com。

    第二條 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投入與保障義務,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學校承擔管理和考核職責。

    第三條 學校住所為上海市松江區龍騰路333號,設有松江、長寧、虹口等校區,其中松江校區是主校區,位于上海市龍騰路333號,長寧校區位于上海市仙霞路350號,虹口校區位于上海市逸仙路88號。學校根據上海市高校布局規劃設立或調整校區。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上海工程技術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六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兩個確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七條 學校堅持為國家和上海發展提供人才支撐、智力支持和科技服務,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學校堅持為了每一個學生的終身發展的育人理念,按照德才兼備、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的要求,依托產學研聯盟合作辦學模式和產學合作教育人才培養模式,以卓越工程教育為引領,培育具有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具有國際視野、創新意識和奉獻精神的高素質工程應用型人才。

    第八條 學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終止等重要事項須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章  辦學活動

     

    第九條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推進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 學校實施的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以本科教育為主,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協調發展高等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持續拓展國際學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在教育教學中實行學分制,學生畢業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修滿規定的學分。

    第十二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依規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十三條 學校學科專業以工學見長,管理學和藝術學特色鮮明,工學、管理學、藝術學、法學、理學、醫學、經濟學、文學等多學科互相滲透,協調發展。學校制定學科建設規劃,促進學科交叉、融合和創新。

    第十四條 學校依據國家和社會需求、辦學條件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有計劃地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學校學科專業設置和調整由相關教學單位及職能部門提出可行性報告,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評估,學術委員會審議,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科學的招生體系和招生監督機制,維護招生的公平公正。學校人才培養堅持立德樹人、質量為先,分層分類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加強教材編寫、審核、選用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對人才培養各環節進行全過程嚴格監控和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年度質量報告,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六條 學校開展師資隊伍建設,以中青年教師培養和教學團隊建設為重點,建立健全教師評價標準和評價體系,把師德師風作為第一標準,把教育教學質量作為教師評價的首要依據。建立健全教師激勵機制,調動教師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第十七條 學校鼓勵教育教學改革與實踐,依托產學研平臺開展協同育人,將教學與科研、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推進“產學合作、工學交替”的育人模式,培養學生的實踐創新能力和綜合素養。

    第十八條 學校實施國際化戰略,面向世界,開放辦學,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不斷提升學校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十九條 學校積極開展基礎科學和應用科學研究,通過高水平科研基地和創新團隊建設,促進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和科技進步,提升學校的科技創新能力和服務社會的能力。切實保障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增強創新動力活力。

    第二十條 學校營造自由寬松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提倡學術自由。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和防止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十一條 學校堅持協同創新,緊密圍繞國家戰略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進一步鞏固和拓展產學研戰略聯盟,不斷增強學校服務社會能力,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科技和智力支撐。

    第二十二條 學校積極培育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立體現社會主義特點、時代特征和學校特色的大學文化,培育科學精神,豐富校園文化,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

    第二十三條 發揮文化引領功能,秉承“勤奮、求是、創新、奉獻”的校訓,弘揚“只爭朝夕、敢為人先、求真務實、開拓創新、追求卓越”的精神,踐行“勤業惟誠、厚學致用”的價值取向,以文化自覺匯聚學校發展合力。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堅持黨管人才,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鶎狱h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教師隊伍建設工作,強化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作用,健全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體制機制,落實師德師風第一標準;

    (八)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九)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學校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是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決策和監督機構,負有對學校全面從嚴治黨、改革發展穩定及其它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做出決策的重要職能。學校全委會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必須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集體議事。必要時可進行會議表決。

    在學校全委會閉會期間,學校全委會授權學校黨委常委會行使全委會職權,負責處理黨委的日常工作。學校黨委常委會應執行學校全委會的決議、決定,定期向學校全委會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學校黨委常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和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經由學校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常委根據集體決定和工作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對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學校黨委常委會會議由學校黨委書記或受書記委托的副書記主持。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上海工程技術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七條 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依規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國際合作與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等;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規定和程序推薦副校長人選,按照學校黨委決議任免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等相關職責。

    第二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議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常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受校長委托的副校長召集并主持,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校長辦公會議應當健全議事規則和決策咨詢機制,校長在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對研究討論事項作出決定。

    第二十九條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由黨政管理機構、群團組織、直屬服務部門、直屬院(所、中心)和學院(部、中心)組成。其中黨政管理機構和群團組織根據學校黨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設置;直屬服務部門根據教學與科研公共服務保障需要設置;直屬院(所、中心)根據學科發展規劃和研究任務需要設置;學院(部、中心)根據人才培養要求和學科、專業屬性設置。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立、變更、撤并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由學校機構編制委員會統籌負責,經學校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后審定。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通過校務委員會章程;

    (二)決定校務委員會委員的增補或退出;

    (三)就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咨詢或者參與審議;

    (四)參與審議學校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重要協議等,提出咨詢建議,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

    (五)研究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規劃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六)參與評議學校辦學質量,就學校辦學特色與教育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合理化建議或意見;

    (七)學校委托的其他職能。

    校務委員會由以下方面的代表組成:(1)學校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2)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以及教師、學生代表;(3)支持學校辦學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代表;(4)杰出校友、知名人士;(5)學校邀請的其他代表。

    校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少于21人,每屆任期為5年,可以連任。校務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由學校提名,由校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校務委員會建立例會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也可召開專題會議。校務委員會會議遵循民主協商原則,建立議事規則,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夠充分討論、自主發表意見。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規定,制定章程并開展工作。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

    學校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主要職責是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二級單位教授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科學研究、人才隊伍建設、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及學校學術委員會授權承擔專項工作的調查、評估工作,并受學校學術委員會委托作出裁決、決定。

    在學院(部、中心)等二級單位設立教授委員會,具體承擔本單位學術事務。教授委員會應根據學校學術委員會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及監督。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依法負責學校學位管理的機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批各學院提交的建議授予學位的名單,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二)審議新增碩士和博士學位授權學科點以及自設二級學科的申請;

    (三)審批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四)對學位授予爭議進行裁決;

    (五)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項。

    各學院設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審定本學院與學位相關的事宜。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學校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育教學工作中重要事項的審議機構,依據程序制定其章程并開展工作。學校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分管副校長擔任。學校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重要的教學改革、教學管理改革、教學基本建設項目;

    (二)審核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評審教學成果,指導教學評價;

    (三)研究咨詢學校的專業設置及調整方案;

    (四)審議咨詢學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學事項。

    各學院(部、中心)可設置教育教學指導分委員會,研究、論證本單位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及課程建設、教材建設等重要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依據學校教師職務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負責學校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其成員由學校主要領導、學校學術委員會負責人、主管人事工作的學校領導,人事、教學、科研、研究生管理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二級單位負責人,以及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組成,校長任主任。

    第三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管理體制和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務公開的基本載體。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尊重和支持行政系統依法行使管理學校的職權。學校實行校、院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其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并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財務預決算、學校章程、學校重大改革和發展事項、重要決策事項、法律法規規定及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二)審議通過教職工崗位責任制方案、績效工資改革方案、考核與獎懲辦法以及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要事項;

    (三)審查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落實情況;

    (四)監督和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干部;

    (五)民主選舉教代會主席團成員、教代會各專門委員會成員、法律法規規定及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六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員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是黨聯系教職員工的橋梁和紐帶。學校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承擔團結引導職工群眾聽黨話、跟黨走的政治責任,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學校建立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學校婦女工作委員會是在學校黨委和上海市教育系統婦女工作委員會領導下的群眾組織,按照《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婦女聯合會機關、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開展工作,維護女性合法權益,發揮教育引導作用,促進女性師生素質提升。

    第三十七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學校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學校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教育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依法依規公開相關信息,接受師生員工與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三十九條 學校通過學生代表大會保障廣大學生依法依規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學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開展工作。其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章程,監督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學生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學生會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

    (五)選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征求廣大學生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學生正當權益;

    (七)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和無黨派人士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和其他統戰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四十一條 學院(部、中心)是學校授權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的二級單位,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享有組織辦學活動、人事管理和資源配置等權利和義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目標,制定學院(部、中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活動,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實驗室建設、質量監控和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

    (三)提出年度招生建議,做好就業工作;

    (四)擬訂國際交流與合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五)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決定學院(部、中心)人員聘期工作任務與考核管理辦法;

    (六)負責學院(部、中心)教職員工和學生的管理工作;

    (七)按學校有關規定管理和籌措學院(部、中心)的教學、科研經費和其他資金,并在學校授權范圍內,規范使用有關資產,維護資產安全;

    (八)制定學院(部、中心)教職員工的績效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

    (九)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 各學院(部、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學院(部、中心)黨組織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編寫與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院(部、中心)院長(主任)是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對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長(副主任)協助院長(主任)履行職責。院長(主任)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和授權,主持本單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學院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教學計劃并實施;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

    (四)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負責本單位學生的培養工作;

    (六)負責本單位財務與資產管理;

    (七)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學院(部、中心)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學院(部、中心)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學院(部、中心)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由黨委(黨總支)正、副書記,紀委書記(或紀檢委員),正、副院長(主任)組成。根據議題需要,由黨委(黨總支)書記、學院(部、中心)行政主要負責人協商確定列席人員。列席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學院(部、中心)黨政聯席會議一般根據會議議題確定主持人,教學與科研工作、學科建設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議題由院長(主任)主持;黨務與思想政治工作、干部與人才工作、學生工作和安全穩定工作等議題由書記主持。學院(部、中心)應制定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決策規則和黨組織委員會議事決策規則。

    第四十五條 學院(部、中心)設教授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小組。

    學院(部、中心)教授委員會是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依據程序制定其章程,報學校學術委員會核準,并依據章程開展工作。學院(部、中心)教授委員會委員必須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經民主推選,學院(部、中心)黨政聯席會議通過,報學校備案。

    學院(部、中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依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組成,協助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開展工作,負責審查各專業或學位點的培養方案、課程設置和學位申請條件等。

    學院(部、中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小組依據學校教師職務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組成,負責對本單位申報者的思想品德、教育教學能力和學術能力進行綜合考察評議,并向學校推薦。

     

    第四章  學生

     

    第四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正式注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條 學生除享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利外,依據學校規章制度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學計劃安排,公平公正地獲得學校提供的各項服務機會,合理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學分制相關規定選擇專業,選修課程;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參加社會實踐、勤工助學、志愿服務、科技文化創新,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及文體活動等,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綜合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未完成學校規定學業要求,獲得結業或肄業證書;

    (五)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六)知悉校務及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學校各類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后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通過正當渠道提出意見或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學生除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愛護學校財產;

    (二)尊敬師長,遵守學生行為規范,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自覺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遵守學校各項管理規定;

    (四)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五)積極鍛煉身體,努力做到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和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勵和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七)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八)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按規定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服務,以及心理咨詢和就業指導。學校按規定為學生提供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形式的助學項目。學校支持學生開展課外科技活動,鼓勵學生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

    第五十條 學校積極營造寬松的學術環境,尊重并保障學生在學習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學術自由的權利。

    第五十一條 學校按規定對取得突出成績或者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學校按規定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規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規范學生申訴處理的程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學校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聽取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和與學生權利及義務有關的重大改革、重要規章制度的意見和建議,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條 學校支持學生組織(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在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的范圍內,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組織學生社團,學生社團經學校批準成立,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開展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聘用合同制度。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學校設置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教職員工聘任、考核、晉升、獎懲等規定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七條 教職員工除享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各種榮譽稱號和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提出申訴;

    (六)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教職員工除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堅定政治方向,遵守師德規范,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尊重和愛護學生;

    (二)遵守教學規范,完成崗位聘任所要求的教學任務,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三)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追求高水平學術研究和科技創新;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學習進修。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障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條 教職工退休(退職)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學校對離退休人員依法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六十二條 學校的兼職教師、柔性聘用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交流及其他形式工作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章  投入與保障

     

    第六十三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學校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鼓勵面向社會籌措教育發展資金。

    第六十四條 學校資源配置以發展規劃和年度事業計劃為基本依據,堅持財政平衡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和內部審計制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設立財經工作領導小組,規范學校經濟秩序,健全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和財務監督體系,防范財務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六條 學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公開財政撥款、辦學收入、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十七條 學校所有資產為國有資產。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依法依規對占有、使用的學校資產進行管理,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安全完整與注重績效相結合的原則,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確保學校資產安全、完整。

    第六十八條 學校堅持為學校教學、科研、師生服務的宗旨,努力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九條 學校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綜合應用立法、撥款、規劃等手段對學校辦學進行管理和監督,通過專門機構或指定社會中介機構對學校的學科、專業和辦學質量進行評估。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七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校外科研機構、企業等的合作,共建產業共性技術研究基地、實驗實訓基地和教學實體,互聘人員,聯合培養學生,推進合作教育等。學校鼓勵技術轉移和科研成果產業化,鼓勵將政產學研合作成果引入科研和教學活動之中。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法注冊成立校友會,校友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校友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積極加強學校與海內外校友的聯系,并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法注冊成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教育發展基金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屬于非公募基金會?;饡勒障嚓P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訓為“勤奮、求是、創新、奉獻”。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標以“工”字的飛翔型變體為主要元素,寓意展翅騰飛的美好前景,并蘊藏了學校的英文縮寫“SUES”,校標以藍色為主色調。

    第七十五條 學校?;諡轭}有校名“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方毅同志題字)的長方形徽章,教職員工佩戴的為紅底白字,研究生佩戴的為黃底白字,本科生和高職學生佩戴的為白底紅字。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中間印有金黃色校名“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方毅同志題字)。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歌為《前進,工程大》。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0月30日。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核準、教育部備案后,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修訂工作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提出,章程修訂方案須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報相關主管部門核準后,向本校和社會重新公布。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范,學校應依據本章程制定或修訂其他規章。與本章程不相符合的其他規定,以本章程為準。校長辦公室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和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由上海工程技術大學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注:方毅(19161997),福建廈門人,曾任中國科學院院長、國家科委主任、國務院副總理和國務委員等職。

     

    附件:

     

    學校校標:


    方毅同志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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